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城市河道整治主要包括:(一)河道清淤疏浚、截污纳管、补水调水等工程;(二)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公告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三)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四)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在公共安全、防洪安全、水体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城市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