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