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