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划定吸烟区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举报电话号码标识。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