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划定吸烟区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举报电话号码标识。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