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能源替代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