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海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