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海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