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