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短信等途径发出预警。预警情形消失后,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出解除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