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短信等途径发出预警。预警情形消失后,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出解除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