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