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