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并将其列入竣工验收的内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喷漆)项目。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