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