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并将其列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喷漆)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