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发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