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发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二)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