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并保持清洁;
(二)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五)及时处置废弃物料,在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物料采取充分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