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