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

生产、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产品的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