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划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支持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布局,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