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生产过程以及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