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应当进工业园区或者产业聚集区,使用清洁能源,提高矿石综合利用率和用后镁质耐火材料回收利用率。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