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推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对园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指导、监督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