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钢铁、冶金、焦化、镁制品、电力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有色烟羽治理措施,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采取技术改造等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