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鼓励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