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