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