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应当给予特别注明。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