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