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