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立市工作的监督,依法监督生态立市工作实施情况,对生态立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立市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