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施森林管护,保持森林覆盖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景观,增加林木蓄积;

(二)监测监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天然林;

(三)实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四)防治森林病虫害;

(五)严防森林火灾;

(六)禁止乱砍滥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措施。

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