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二章 保护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实施森林管护,保持森林覆盖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景观,增加林木蓄积;(二)监测监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天然林;(三)实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四)防治森林病虫害;(五)严防森林火灾;(六)禁止乱砍滥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