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二章 保护治理第十三条有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实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毁损、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