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承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