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