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拒绝、阻碍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