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风险防范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约谈、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