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拒不履行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二)风险处置人员延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风险扩大的;(三)风险处置措施明显不当造成损失扩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