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处置金融风险的,可以商请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救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