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立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