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