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风险事件,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开展风险处置,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