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重大违法行为等造成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开展风险处置,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以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