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