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二十条有效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妥善化解风险事件。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开展事件调查、风险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人义务,积极开展自我救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