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立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省人民政府。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时,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报告时限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一)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失联或者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发生严重流动性危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