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十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监管、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相关风险事件、突发事件等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以协调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处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