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