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第十六条有效建立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和预警,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金融机构风险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或者报送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