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第十五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和监测预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优势,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