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