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