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