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